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资产,权利人获权形式主要以申请或登记为主,受国家法律制度及知识产权特征的影响,各类型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调查发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属的不稳定性和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并存。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稳定性主要存在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中,目前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了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概念,亦分别规定委托发明及委托创作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权利人未实际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很容易使相关组织或个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进而产生纠纷,影响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调查还发现,不同知识产权设定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植物新品种的出质登记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则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同时,各登记机关所发布的登记程序、内容也不一致,登记期限和费用不尽相同,这种复杂的登记制度不仅加大了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而且会造成审判难、执行难问题,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后续处置难以进行。
(二)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梗阻了融资的效率。知识产权都存在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内需向行政机关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会因为未缴纳费用而失去保护,如
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每年缴纳一次年费;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届满可以续展,但需缴纳续展费用,所以,知识产权会因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授权期限届满而失效。另外,法律规定的主体还可以以申请专利权无效、商标权撤销的方式对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被异议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因为他人的这些行为被宣告自始无效,这些不稳定因素制约了知识产权融资。
(三)价值的不稳定性压抑了担保功能的实现。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备财产性权利属性,可以自由转让,而因其无形性,作为融资担保物时不能受债权人的控制和掌握,而权利人对其进行支配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能会影响其价值,而且专利被侵权,商标被丑化、淡化都将影响其价值,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物的担保功能。
政策建议(一)加强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合作,创新多元质押融资方式。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合作,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研究,立足知识产权特点,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开发更多的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建立起与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密切合作关系,及时准确地把握融资企业知识产权项目的前景及权利状态。对于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其融资思路上应遵循以下设计:首先,需要判断该专利能否转化,凡不能转化的知识产权,如没有市场需求的专利、仅仅起防御作用的专利等不能用于融资,从属专利应和其所依赖的其他专利整体打包后才可融资。其次,需要判断其处于转化之前还是转化之后,最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如,对于未实现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由于其只是一种具有潜在市场前景的新创意,且评估价值偏低、相当一部分权利人属于创业者,具有很高的经营风险,建议考虑高收益的融资模式,如股权融资等,同时,债务融资模式除质押贷款外可以考虑产权转让+独家(排他)许可的方式。对于已实现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考虑到该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较公允,应以债务融资为主,如银行+生产线(设备)抵押或担保,将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捆绑质押;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由银行在担保公司担保的前提下向企业贷款,贷款企业同时以专利权进行反担保;融资双方签订债权转换协议,实现投贷联动,一旦贷款企业不能按时还款,则放贷方将按实现约定的价格参股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进行追偿。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缓释风险积聚。一是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和完善自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体系。建立此风险评价体系,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价值的评估,项目现行运作的情况,权属的调查,可行性市场的预测前景,运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检测等等。二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在贷款申请条件上,宜高低相宜,除关注营业执照办理的时间,企业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权利的归属等基本条件外。对于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商业银行还可以要求企业专利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贷款:如为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如为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在授信条件上,宜在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方面明确界定,就其贷款的用途来说,不能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仅仅限于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通常较短,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延长期。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不同的专利权,质押率是不同的,建议发明专利权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三是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与其他风险缓释工具的组合方式,如企业在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除了用知识产权质押外,还要进行担保公司的担保,一般是由除企业、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担保。企业用于知识产权的质押时,银行另外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收回贷款,即质押+抵押。这种机制也大大地降低了金融机构承担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设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将科技发展基金投入到该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专项基金,为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反担保,将原本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一部分给担保机构。